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议费管理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
近年来,按照会议定点管理改革有关要求,我院严格执行会议审批程序和会议标准、规范使用会议经费,总体执行情况良好,但在会议费管理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我院会议费管理工作,按照会议定点管理改革有关规定,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议费管理的通知》(农财发[2009]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会议的计划和审批管理
要加强会议的计划管理,合理减少会议数量。每年年底,各单位要根据下一年度承担工作任务重点,研究提出年度会议计划,按照会议内容和性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由院办公室汇总,报院常务会议决定审批。
二、进一步强化会议费管理的责任
院属各单位“一把手”是本单位财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会议费管理负主要领导责任,院属各单位其他领导对所分管的工作中涉及会议费使用和管理的事项也要负责。财务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业务部门做好会议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三、进一步加强会议的预算管理
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会议费管理的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认真编制会议费预算。会议预算不得编列与会议无关的游览、参观、宴请、发放纪念品及物品、劳务费、咨询费等事项;要严格区分会议和培训,不得以培训名义编列会议预算;不得编报虚假会议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在专项资金预算中安排会议费支出的,会议内容要符合专项资金的支出方向。要规范执行会议费预算,不得无预算或超预算开支会议费,不得挤占、挪用其他预算经费开支会议费。要正确处理好加快预算执行与规范使用资金的关系,在加快预算执行的同时,加强支出管理,严格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支付资金,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规范和有效。
四、进一步加强会议天数的管理
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应严格控制会议时间,会议天数不得超过1天半,会议天数不含报到和疏散时间,报到和疏散时间一般都不得超过一天。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技术手段,积极改进会议方式。
五、进一步加强会议人数的管理
要控制会议规模,尽量减少与会人数。会议与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5%以内。会议召开地代表原则上不安排住宿;工作人员除必须住会的以外,不安排住宿。
六、进一步加强会议地点的管理
要节俭使用会议经费,努力降低行政成本。凡是可以在院内部会议室召开的会议,不得安排在宾馆或其他经营性场所召开。需要到宾馆召开的会议,应尽量使用农业部内部的宾馆、招待所,内部宾馆、招待所不具备承接条件的,必须到定点饭店召开,不得租用高级宾馆、饭店召开会议,也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严禁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等地方召开会议。会议筹备工作要在院内进行,不得安排在宾馆、饭店。2009-2010年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可登陆“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网址为www.hotel.gov.cn)查询。
七、进一步加强会议费开支的管理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房租费(含会议室租金)、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单位会议费支出必须严格控制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并据实报销。我院各类会议执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规定的三类会议开支标准,综合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天400元。会议要尽量实行自助餐,不安排宴会和宴请。会议主办单位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游览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不得发放纪念品及与会议无关的物品。未列入计划的会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召开;已列入计划的会议,不得擅自提高会议规格和规模。会议费用由组织召开会议的单位承担,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会议费用。
八、进一步加强会议费报销的会计监督
会议主办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提供会议批准文件、会议预算、会议通知、会议代表签名簿、会议召开饭店出具的会议费发票和费用结算单等相关凭据,到财务处报账。在京外召开会议的,还应提供至少三名与会代表的往返飞机票或火车票复印件;在北京召开会议、有京外代表参加的,应提供至少三名与会京外代表的往返飞机票或火车票复印件,京外代表少于三人的,应全部提供。未经批准的、手续不全的、超标准或扩大范围开支的,一律不予报销。在地方召开会议,委托地方对口单位安排会务的,应把会议费直接拨付到召开会议的定点饭店,不得将会议费拨付到地方对口接待单位,再由接待单位转拨给饭店。
财 务 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