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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继续实施交通管理措施精神的通知

来源:院办公室 更新时间:2009年04月15日
院属各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交通管理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09]8号)文件精神和农业部有关要求,现将有关实施交通管理措施的精神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4月11日起,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国家机关,本市各级党政机关,中央和本市所属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公务用车继续按车牌号每周停驶一天(0时至24时),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有关规定,自2009年4月11日至2010年4月10日,除上述第一条范围内的机动车外,北京市其他机动车(含已办理长期市区通行证的外省、区、市进京机动车)继续试行按车牌尾号每周一日高峰时段停驶(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除外)的交通管理措施,停驶时间为7时至20时,范围为五环路以内道路(不含五环路)。
    三、根据上述第二、二条规定,按车牌尾号每周一日高峰时段停驶(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除外)的机动车车牌尾号分为五组,每13周轮换一次停驶日,分别为:
    (一)自2009年4月11日至2009年7月1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停驶机动车车牌号分别为5和0、1和6、2和7、3和8、4和9(含临时号牌,机动车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按0号管理,下同);
    (二)自2009年7月11日至2009年10月9日,星期一至星期五停驶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4和9、5和0、1和6、2和7、3和8;
    (三)自2009年10月10日至2010年1月8日。星期一至星期五停驶机动车车牌号分别为:3和8、4和9、5和0、1和6、2和7;
    (四)自2010年1月9日至2010年4月1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停驶机动车车牌号分别为:2和7、3和8、4和9、5和0、1和6。
    请院属各单位和院属企业的公务车辆、职工私家车按上述有关交通管理措施执行,文明行驶。
 
院办公室、服务中心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